商标权侵权案例
2019-06-30 来自: 商标权侵权案例 浏览次数:829
一、2018年商标权侵权案例
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某省商标,被***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。经过某公司多年的广泛宣传和经营活动,其商标在全国市场上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。2017年2月,该公司发现有人大量生产销售标注为该公司商标的卫生纸,其字样与该公司的商标高度相似,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,并进而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。该公司认为侵权人大肆生产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,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公司的商标价值,给自己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。认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
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:
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一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(四)仿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
(五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
(六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
(七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三、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
《商标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,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,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,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。
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,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。
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二十1条规定: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,依据民法通则第1百三十四条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,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赔偿损失、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,还可以作出罚款,收缴侵权商品、仿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。罚款数额可以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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